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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安委会上的讲话
来源:http://lw.soudaan.com 录入时间:06-12-02 10:29:16
  同志们:    刚才,大家学习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的精神,各司局汇报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2005年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大家讲得很好。去年,在部党组的关心和领导下,建设部安委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明显下降,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建立,综合防灾工作开始启动。这些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大家的积极努力和各司局的紧密配合。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我部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任务会更加艰巨。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很大,但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在各地政府和建设领域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下,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4年同期下降了12.15%和12.46%。在建筑业生产总值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死亡人数能够连续两年较大幅度下降,说明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很有成效。      但是,2005年度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与上年相比没有明显下降;市政基础设施检查过程中,排水和污水处理发生了多起3人以上中毒死亡的重大事故;松花江水污染和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给城市供水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2005年7月,广州市海珠城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造成广州地铁二号线部分区段停运;今年1月3日北京京广桥路面垮塌事件给北京市的城市交通造成很大影响;另外,城市燃气安全较大事故也时有发生。      (二)城市各类灾害风险增加,综合防灾任务繁重      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物质、财富、人员不断聚集,潜在的灾害风险在不断增加,而且灾害发生对城市造成的影响也空前巨大。经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2475人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570.3 万人,倒塌房屋226.4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其中“麦莎”、“龙王”台风和江西九江地震造成的危害尤其严重,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很大损失。由此可见,建设系统面临的综合防灾任务十分繁重。      (三)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管理体系急待完善      为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国务院近期公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日前又发布了九项专项预案,包括我部起草的地铁预案。其他专项预案和各部门预案也将陆续发布。      但是,各地建设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预案编制工作尚未起步,有些地方虽编制了预案,但针对性不强,实用性不足;一些地方应急管理意识不强、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应急信息反应平台尚未建立,缺乏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开展不够,应急队伍建设刚刚起步。因此,建设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急待加强、完善。      二、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今年的工作      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地政府的重要职责。当前,建设系统的同志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1月23日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城市运营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06年,我们要立足于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坚持标本兼治,从健全法律法规、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经济政策、增加安全投入、严格责任管理着眼,建立源头治本、政策治本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城市综合防灾工作,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一)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确保控制指标继续下降      1、继续强化施工安全监管      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实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警、层级督察和约谈制度,督促事故多发地区,从体制、机制上深刻反思,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推动安全生产系统管理工程      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的系统管理,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深化企业改革等多个方面,综合监管、全面把关、共担职责。当前重点是进一步细化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并强化对其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尽快出台《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      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继续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尽快以联合部令形式出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沟通,抓紧出台《关于在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两项许可的动态管理方式、行政处罚的时限要求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设部门结合实际,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为基础,综合评价企业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成效,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保证企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投入。同时,积极研究制订提取安全专项费用的办法。      5、继续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加强协调,会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此项工作的步骤和措施。明确最低赔付标准,实施差别费率,强化保险机构对安全的控制评价能力,大力发展培育安全咨询和服务中介机构。      6、更加关注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      会同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改善建筑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措施和办法,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更加关注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1、加强在役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强制性标准,或工程改扩建、装修、不正当使用、年久失修等原因使工程质量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分类,落实监管措施。当前监管的重点是,加强对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包括玻璃、石材幕墙)、斜坡(切坡)、隧道(地铁)等五个方面工程的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监管。       2、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等诸多环节的相关责任。要重点推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落实,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      3、切实保证市政桥梁运行安全      认真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强化桥梁质量安全的检测与维护。建立健全科学的检测评估体系,加大对桥梁工程使用安全的研究,完善《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城市桥梁使用安全。      4、注意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      指导各地重点排查各类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对排查出的危险房屋,要督促相关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酌情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加强城市设施运营安全监管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监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我部上报国办的地铁督查报告上的批示要求,推动工作方案的落实。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一步贯彻《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研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许可证制度、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安全审查方式,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实《建设部关于北京等10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通报》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运营。      2、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在原水、制水和输配水各个环节强化管理,特别注重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       3、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监管      加大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切实落实预案中各项技术保障条件和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按照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提高城市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能力      1、建立、完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综合防灾战略研究;加快推进“十一五”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印发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城市综合防灾工作;研究构建城市综合防灾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制定、完善城乡综合防灾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推动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实施,提高城市抵御各类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城市综合防灾管理体系。      2、强化城市和村镇抗震防灾工作      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的宣传落实工作,组织起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研究村镇抗震防灾技术对策,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建筑抗震防灾设计技术和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地震重点监视区开展对现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工作,组织专家对部分地区抗震防灾管理现状进行调研,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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