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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下午*时,**派出所抓获涉嫌诈骗人员**、**等人。在办理扣押手续过程中,因**辩称其挎包内的钱包并非本人的,干警**喝骂其不老实,并猛拍其左耳两巴掌,导致**左耳鼓膜破裂穿孔。之后,根据副所长**安排,由该所干警**、**负责讯问**。 审讯从上午9时开始,因**拒绝交待作案事实,为逼取口供,**、**两人商议用手铐吊扣**。之后两人互相配合,将报纸包住**双手腕部,接着再用手锗将其双手反扣吊挂在办公室防盗网上。不仅如此,在此后的审问中,**和**还用警棍长时间地连续性敲打其双小腿、足背部等部位。**不堪受刑时而高声惨叫,但包括当时在派出所的所长**、副所长**在内,没有任何人予以干预、制止。 除**、**外,派出所干事**、**及士官**三人也先后来到审讯的办公室,见**抗拒交待,也参与对其进行体罚,或者用警棍敲击打其小腿部,或者用脚踢其小腿部位。 审讯至当晚9时,**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因创伤性休克与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在与**被审讯的同时,由干事**、文斯对另一涉嫌人员**进行讯问。为逼取口供,从上午九时许开始,**用手铐将**双手反扣,吊挂在办公室窗户防盗网上,仅让其双脚脚趾着地,直到当天傍晚七时许,**才被打开手铐放下来。 本案中,**、**执法犯法,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立案侦查并起诉后,现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另外,对于其他责任人员,我院将建议主管单位武警海南省边防总队作严肃的纪律处分。 **、**等人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案件。全市各司法侦查办案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应对照这一典型案例,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 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这确实是我们在现实的侦查实践当中时有发生的一种现象。它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种顽症,一直流毒到今天也没有完全地加以消除。那么为什么这种顽症在我们现实的司法工作当中还顽固地表现,而且造成了许多危害,我觉得要分析它的基本原因,这些原因不外乎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在认识上有一种错误。认为实行刑讯逼供可以不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就可达到破案的目的,存有一种侥幸的心理。这种侥幸的心理也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动机所支配。我觉得这是存在这种现场的第一个原因——认识上的误区。 第二个原因就是在实践当中确实是尝到了所谓的“甜头”。就是说有些人认为“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有些涉嫌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是死不招供、死不认罪,一经侦查人员对他涉嫌人员实施了体罚或者是肉刑,他就和盘托出他的犯罪事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也确实存在这种现象。所以人们认为刑讯逼供虽然不好,是一种违法违纪的行为,但是有人形容说“它像王致和的臭豆腐,闻着臭,可吃起来香”。在实践当中也有的人认为这是一种“一俊可以遮百丑”的行为。案件破了就可以免于追究任何关于刑讯逼供方面的责任。因为案子破了,立了功了,所以即使这样一些违法乱纪的现象,作为领导来说也不予追究了,自己也是沾沾自喜。所以在实践当中,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小节的问题。只要是立了功、只要是打击了犯罪,这样的小节问题就可以忽略不计。而且也有的负责人说“下不为例”,实际上下次再遇见这问题有时候也有重犯的可能。 第三个方面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的刑法当中虽然设定了刑讯逼供罪,但这种罪是很难构成也很难成立的。这种设定本身面比较窄,真正受到惩治的人微乎其微。所以在实践当中也有的人就可以规避、绕开法律的规定,不受法律的惩治,因此这种现象才得以滋生、蔓延。 为什么会发生刑讯逼供,就是因为办案人员有权力。出现这种问题,就是缺少一种监督的机制,在侦查过程中没有一种监督的机制。如果有监督的机制,就有一种约束。此外,刑讯逼供确实还有种观念上的问题,实际也是制度的问题,就是,我们对口供太看重。虽然我们一直在讲不能重口供,应该重其他的证据,但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的侦查人员总觉得没有拿到口供心里不踏实,好像这个案子没有破,什么时候嫌疑人招供了,这个案子才算破了。 检察人员认为没有口供心里不踏实,甚至审判人员觉得没有口供最后判的时候也不踏实。所以这是一种“口供情结”。就是人们在司法活动中总觉得非得有口供,定案才踏实。这可能是几千年的司法实践沿袭下来的这样一种观念。我们办案不能说就围绕口供来办,现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新的政策、新的做法。比如像“零口供”的提出,所以应该淡化口供的作用,如果真正能在观念上淡化口供的作用,刑讯逼供在实践中也会少一些。 刑讯逼供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杜绝﹖首先必须提高对刑讯逼供危害性的认识。也就是说要充分认识到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在实践当中,它的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搞刑讯逼供首先是破坏了我们国家的法制原则。也就是说破坏了业已存在的法律秩序。第二方面的危害是它直接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如果造成了伤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是无法挽回的,也许有的是无辜受害,这种消极的影响则是更大的。第三个方面的危害是,由于搞刑讯逼供,可能使那些已经动摇的一些犯罪嫌疑人,把他们推向了顽固,拒不认供使我们坐失良机。第四方面的危害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蒙混过关可能编造谎言。本来没有从事的犯罪活动,他编造出来,浪费我们的人力、物力去查证,结果一无所获、无功而返,给我们的实际工作造成更大的浪费。第五方面的危害,是不能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支持。我们的司法工作是主张正义的,由于刑讯逼供破坏了法制的原则,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平衡。那么这种不平衡在人们的心理上就不会得到理解和同情;特别是不能够有利地争取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以及他的同事、社会对这种行为的理解、支持。第六个方面是严重影响了我们司法机关的威望和信誉。如果说把人致伤、致残了,被致伤、致残者又是一个无事辜者,这对社会方面的影响就更严重了。人们都认为是政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违法了,这显然对我们的威信、威望造成严重危害。第七个方面是使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案未破却违了法。 种种危害说明刑讯逼供对于我们国家的法制、对保护人权、对于维护政法机关的形象都是严重不利的,所以必须从思想上深刻地认识,避免类似的情况滋生蔓延。 刑讯逼供的危害就是侵犯人权。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也主要是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讲禁止刑讯逼供。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就是从侦查实现它的根本目标——查明案件事实这个角度,刑讯逼供也是弊大于利的。古今中外许多案件都能说明这样一点。冤案哪里来的﹖很多冤案都是通过刑讯逼供来的,正所谓屈打成招。所以刑讯真正得到的口供很多情况下是不真实的,它可以使侦查误入歧途。即使是对我们实现查明案件事实,这样一个根本的目标来说,刑讯逼供也不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有一句名言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杂文中引用了,就是“刑讯逼供可以使意志坚强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可以使意志薄弱的无辜者受到法律的制裁”,确实是这样。 关于如何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这种现象的发生,除了提高对刑讯逼供危害性的认识之外,我想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加大制裁刑讯逼供行为的力度,不能有这种“一俊遮百丑”的现象发生。不能认为刑讯逼供是一个小节的问题,也不能以“下不为例”草草了事。刑讯逼供者不一定非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与制裁。凡是实施这种行为的、查有实据的,至少在行政上加以处理,要实行举报制度。不管是什么单位、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有领导在场、领导批示与否,凡是搞了刑讯逼供的,我们要采取一种举报激励的制度,谁举报谁受奖,谁举报谁就得到肯定。将来的立功也好或优秀工作者的评定也好,这也算是一个条件,也是一种制约。 再有,凡是通过刑讯逼供而逼取的口供,在诉讼当中一律加以排除,不能把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也作为证据参加到诉讼之中,就是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应该是合法的,将证据提到法庭上,如果发生争议,它的合法性应当由控诉一方来证明。如果能确定这一点的话,刑讯逼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抑制。 现在确实有一种观念在支配着一些侦查人员:只要案子破了程序都是次要的。就是说只要达到目的不择手段,这种观念是非常有害的。检察机关也好、公安机关也好,侦查中确实有依赖口供的现象。这个不是办案人员主观上想这样,而是我们客观上还达不到那种收集证据的能力。一方面是我们的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问题,包括讯问的技巧问题、策略问题。侦查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是淡化口供的一个重要方面。再一个就是用科技手段。我们科技手段落后,侦查人员素质整体上又不适应办案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最简便的就是刑讯逼供了。当然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确比较少,它必须致人重伤、死亡等有严重后果。但是,只要有刑讯逼供、能证明有刑讯逼供,证据就不能采信。只要有打骂、侮辱、逼供的情况存在,证据就不能采信。这样的话,就能逼着我们的侦查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包括我们的取证能力。 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刘煜、**等人刑讯逼供犯罪行为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说明在我市司法办案机关内部,仍然存在“口供至上”、“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的传统办案观念,将取得口供作为破案的标志,将刑讯逼供手段作为办案的捷径。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但有违法治精神、侵犯人权,同时也给行为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幸与伤害,刘煜、**都是大学毕业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公安边防警官,事业上有着美好远大前程。发生此案,不但两人的美好前程被毁,其行为也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不幸与痛苦,我们也深感痛心。 从去年五月份检察机关开展查办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以来,我市两级检察院接连收到八宗关于刑讯逼供问题的举报,(下转第44页)(上接第40页)涉及多个侦查办案部门。这表明,群众对刑讯逼供问题反映非常强烈,法律意识已经提高,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刑讯逼供问题在我们的办案中仍屡禁不止。最近,我院对海口市第一、第二看守所关押的未决涉嫌人发出一千余份问卷调查,在问卷中涉及是否存在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其中有40%以上的调查问卷反映,侦查办案人员存在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行,主要手段有打、骂、侮辱人格、吊、铐、不给水喝、不准睡觉及连续提审等方式,这种情况不容忽视。目前,这些线索我院正在抓紧办理[-,.,]之中。检察机关每年也办理若干起刑讯逼供犯罪案件,包括我们个别的地方、个别的检察人员也有因为刑讯逼供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讯逼供为什么屡禁不止有多方面的原因,当然主要还是制度上的原因,就是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对于制度上的原因,有监督的问题也有惩罚的问题,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我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肃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决不会姑息迁就。 **派出所在此案中,多人次长时间对涉案人员进行刑讯逼供,包括所长和主管副所长在内,没有任何人予以出面干涉制止。这说明,在我市部分执法办案部门中,仍存在漠视、纵容刑讯逼供的情况,缺乏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对此,各办案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侦查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的教育管理,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新观念。同时各办案机关必须增加办案工作透明度,实行案件流程监控管理,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各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必须更新执法新观念,无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要严格办案程序,文明办案,依法收集证据,坚决摒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