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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有益尝试
来源:http://lw.soudaan.com 录入时间:06-11-23 12:58:11
   对于因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农业比较效益低,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厌耕、土地抛荒现象,是一味机械地实行“分田到户”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还是因地制宜让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汕头潮阳区西凤村采用“承包制+租田制”形式,对改革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了有益的尝试。  鉴于大部分劳力外出打工,村中大片农田丢荒的事实,西凤村以逐户发放《村民承包田调整登记表》的做法,由村民自己选择是否继续耕种承包地,不愿种田的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由村集体收回使用权,交给其他愿意种田的农户经营,千亩丢荒田得以复耕。笔者以为,这一改革之所以取得较好的效果,是因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推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与国家“在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对接。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去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更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土地不但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的生存资料,耕地承担的对农业人口的福利保障功能,远远大于耕地的生产功能。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数增多和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日渐减弱,甚至出现“有地无人耕”的现象。因此,无论是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角度,还是从完善土地本身使用机制的角度考虑,建立合理有序的流转机制势在必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为农民弃耕的承包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土地流转选择权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意愿应该得到保障。承包地流转与否、流转给谁、流转价格、流转形式等均应由拥有承包权的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这是农村土地流转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更多的农村具备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因此,建立和健全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机制是大势所趋,不仅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增加了农民选择行业的自由度,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跳出“农门”,有利于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建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的创造,农村土地依法、有偿、自愿地流转也是农民的创造,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利益、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是必然的。农民是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的生存发展与自己息息相关。因而,在对待农村土地改革方面,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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