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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暂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4年,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3年),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选举,应报教委党委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的意志。第二章 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应在换届选举两个月前向教委党委呈报换届选举报告。将换届理由、选举方法、下届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总支)委员会的名额及候选人名单等,报教委党委审批。 条五条 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同,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 换届选举应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委员候选人应按照德才兼备和结构合理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党内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 第七条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有效。 第八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九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向选举人进行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票数加以核对,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的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选举结果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 第十三条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支部(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并报教委党委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并报党委批准。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书记、副书记。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支部(总支)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在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教委党委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并报教委党委批准,委员的增补不再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工作,由教委党委组织处负责检查督促实施。基层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呈报换届选举报告的,党委组织处应督促其按时进行换届,指导其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第三章 换届选举的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造成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违反党的纪律的必须按党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在选举中如果出现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的情况,教委党委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附: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