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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这次全州人大工作会议是建州以来第一次由州委召开的专题研究人大工作的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全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动依法治州进程,保障和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等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建州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全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州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为推动依法治州,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受汤涛同志的委托,代表州委向全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同志,向在全州各级人大机关工作的同志,向历届为人大的建设作出贡献的老同志,向所有关心、支持人大工作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党的十六大明确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目标,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全州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共同奋斗,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下面,我代表州委讲几点意见。一、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的主体,它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容和实质,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规定,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体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半个世纪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党对国家事务实施有效领导的一大政治优势,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体制保证。(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体制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先后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都将之写入了宪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协调发展的伟大事业。我体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则是达到这些目标所必须选择的治国策略和必须依据的治国手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必然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反映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则是在更宽广的层面上,要求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所有的国家机关、政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可以保证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通过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通过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可以增强其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依法治州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我们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州,就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组织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三)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如果放弃了这种领导,就谈不上执政地位。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实质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那么毫无疑问,党要实现自己的领导职能和执政使命,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首要的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都曾经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善于运用国家机器,注重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党的执政方针将更多地通过法制的方式和国家的形式来实现,党的重要主张将越来越多地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落实到国家各项工作中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可以使各级国家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序地开展工作,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从而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主要的是政治上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要求进一步健全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了解和掌握人大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人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党委每年应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凡重要的涉及全局的工作部署,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传达。坚持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的制度,必要时应列席书记办公会。人大常委会主任由书记兼任的,主持工作的党员副主任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人大常委会主任职责,参与人大重要活动,重视人大建设,抓好人大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法定职权时,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要坚持把向党委负责与向人民负责统一起来,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证党委重大决策的实施。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宪法,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15条职权。人大的法定职权,概括地说,就是“四权”: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各级党组织、国家机关都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一)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州委要适时听取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情况的汇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审查立法规划和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度,把党委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与人大的立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要支持人大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实践证明成熟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的重要经验通过立法制定成为自治法规;要支持人大重点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扶持民营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发展特色产业,推进城镇建设等方面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使制定的自治法规更加符合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自治州可持续发展的大局,进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以充分发挥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导向作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工作 ,努力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并注意克服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二)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依法监督,既是对“一府两院”正确行使权力的支持,又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一种制约,目的是为了确保宪 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和尊重,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这在本质上与党的要求、人民的意愿以及“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党委一定要支持人大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照法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视察与调查、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以及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消、罢免等监督手段。“一府两院”要增强法制意识,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人大要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既要认认真真地监督,又要诚心诚意地支持,促进“一府两院”把工作做得更好。在监督工作中,注意把握五个结合:一是总体监督与重点监督结合,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二是普遍监督与个案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的具体性;三是监督事与监督人相结合,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四是监督与支持相结合,增强监督的统一性;五是强化监督与督促整改相结合,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三)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多更好地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重大事项决策中,要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选择确定重大事项,并按照法律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二是全局性原则,即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带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三是人民性原则,即必须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凡是法律规定应当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积极负责地组织实施。[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