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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属于乡镇的要还归于乡镇 1),废除条块分割体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乡镇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执行乡镇人大的决议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二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是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四是保护组织及个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因此,首先就是要废除条块分割的体制,还乡镇法定职能的本来面目。除了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这些单位应该上收垂直管理外,凡设在乡镇的行政和经济类部门统一属地由乡镇管理;要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增强乡镇的管理协调能力,将乡镇政府建成真正统一、效能的农村社区政权组织。这样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彻底改变“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又看不见”的职能错位,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国家对不断变化的农村社会的快速反应能力。二是防止各种资源被权力抽出农村,因为这些设立在乡镇的职能机构,是农民不可缺少的公共服务,乡镇政府作为农民的政府,如果没有职权管理,就无法为农民的服务提供可靠的保障。所谓“皇权不下乡”,就是不能由农村以外的上级及其部门,通过这些七站八所把权力伸向农村,以国家公权来谋取各部门的自身利益。 2),“量身定做”乡镇事权。要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能,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要桥归桥,路归路。笔者认为:关键的环节就是要解决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问题,严格按照“权随事走,财由事定”的原则,要明确哪些是属于乡镇的事务,哪些不属于乡镇的事务。属于乡镇的事务,就必须要赋予相应的权和钱。没有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权和钱,就不能赋予相应的事务。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造成“最弱的肩膀在挑国家最重的担子”!不仅使乡镇政府办不成事办不好事,而且势必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形成产生腐败的根源。因为办事要钱是硬道理,?有钱还要赋予事责:要么向农民打主意;要么就找路子、走后门,甚至出台了诸如“争取到国、省、市的无偿拨款和项目投资,按到位金额的5-15%奖励有关人员”的红头文件,导致行贿受贿现象的泛滥,跑官要官等问题的产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而向农民打主意已经没有了可能,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只能是有特殊背景人物的专利,农村的现实是:绝大多数的乡镇政府处于“无为”的状态。这就必然会使长期转移和积累到农村的矛盾“倒逼”到更高层,产生更为严重的危机。 3),科学定位乡镇职能。现在乡镇政府的职能几乎与国务院没有多大差别,职能定位过宽、过多、过杂。要根据农村的客观现实需要,重新定位乡镇政府的职能。笔者认为,凡属于“定性”的职能要“硬”,凡属于“定量”的职能要“软”。“硬”性职能主要是体现党和国家意志,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耕地保护、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国策,保障合法权益。“硬”性职能原则上用法律约束乡镇为主;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简明可行;既要服务民众,又要方便管理。“软”性职能是服务协调职能:主要是要体现民众意志和民主管理;农村社区的党建、妇女、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倡导农村社区的集体主义精神;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如水利设施、医疗卫生、道路修建、饮水安全、环境保护、文化生活、乡村规划、科技服务、良种推广、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等;组织本乡外流人员的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发展乡村经济,建设精神文明等;这一块就要对乡镇全面放权放活,考核的重要依据应该是民众参与率和民众满意率。需要淘汰的职能就要淘汰,如乡镇政府至今仍然从事一些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管种和管收等措施,越位和错位现象就不可避免。 2、该属于上级的职责应由上级负责 1)、完善制度来规范乡镇。制度是确保用人正确的前提保障,完善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不完善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国法、政纪、党纪建设。上级应当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作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为乡镇规范好党的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严格审查乡镇的财政活动,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并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迫使乡镇党委政府在人事、财政事务上保持透明。但不得干预乡镇政权的自主权,特别是人事权和财政权,主要用法律约束,而不用行政大棒。因而上级政权与乡镇的关系要有分有合,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要定位在当好裁判员,而不当运动员。把希望寄托在选一个好人上,不如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来管人。但制度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是由人来制定并通过人来执行。如果不能约束乡镇以上的政府官吏,不能迫使他们以身作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不过是一张废纸;如果执行者的品质素质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束之高阁,甚至被用来当作谋取私利的借口。 2),减轻负担来放活乡镇。减负是对农民说的,但对于乡镇也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作为最低层的政府,他们的利益往往因此受到“合法的伤害”。每年都要承受着来自上级各部门压下来的任务,如树典型、搞试点、搞“政绩工程”、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接待各口所谓的调研活动。上面的各路神仙,乡镇是谁也得罪不起!过去的民谣是:“什么东西最好吃?农民最好吃”。现行的“官谣”是:“什么干部最好吃?乡镇干部最好吃”!如果连乡镇政府的负担都无法减下来,减轻农民的负担就只能是痴人说梦!因此,首先就要彻底根治一下“上级出政策,基层出票子”的时弊。哪一级出台政策,就必须要由哪一级埋单;该属于哪一级政府的责任就必须由哪一级承担;哪一级有执行该项政策的权力,就必须履行该权力相对应的义务;确实需要乡镇代为承担的责任,上级政府和组织在交办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赋予相对应的权力和财力。各类针对乡镇的检查评比和学习培训活动,以及形形色色的会议和文件,要有明确的规范。如果针对乡镇的各项达标升级考核不改变,从上到下盛行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不改变,公款消费的接待不改变,形形色色的学习培训、会议和文件不改变,事权与财权不对应的关系不改变,怎么减人减多少人都将是一切无法改变! 3)、倾斜财政来稳定农村。现在农民在农村的生产活动为超自由状态,一个规模巨大而松散、处于贫困而急欲发财且教育不足的农民群体,如果不再进行有效管理,一旦9亿农民不安于农村的生活,也不是有序地往返于乡村,有谁能够控制得住数以亿计的农民大军?而一个稳定的农村,一个可以持续提供廉价优质劳动力的农村,可以为中国做成“世界工厂”之梦提供最为强有力的基础,对于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00年,中央财政资金集中度从1994年的55.7%下降到52.2%,省级财政资金集中度则从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县、乡两级仅占19%。占有全国绝大多数的国土和绝大多数的国民的县、乡两级,仅仅占有国家财政收入的19%,怎么不可能会产生如此严重的三农问题呢? 一是国家必须负担农村的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教育,事关整个民族的未来,国家应该履行义务。况且农村的教育,实际上是在为城市和整个社会在培养人才资源。在现行体制下,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太少,实际上是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承担了主要责任,这与农村义务教育较强的公共属性不相符合。 二是向农村提供基本设施的帮助。这不仅对于保持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因为粮食生产周期只有三四个月,而只要水利等农业命脉的硬件存在,就能够迅速恢复生产能力;而且有利于国家的持续发展。目前农业最需要的是农业基本建设,包括水利设施、道路桥梁、电力电讯、仓储运输等,这不仅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生产的稳定性,而且有助于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下降,以及有利于传播和推广市场信息与新技术知识,如果要目前一家一户的农民来投资,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三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贫穷的人,是对政权反抗最坚决的人,一直是改朝换代的工具,所以说,弱势群体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软腹部。古往今来,凡是明智的统治者,都采取争取两头,稳定中间的政策,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为我们全社会建立一道安全网。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在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方面比资本主义国家要做得更好更出色,否则,我们就没有资格自称为社会主义。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是侵犯还是保护,是衡量政府及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低道德标准。 四是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在目前的农村,农民是自费医疗群体,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健康就是财富,疾病就是贫困。很多人因大病的威胁,要么走向绝路,要么走向破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而医疗卫生应为第一位,且以人为本的治政理念,对人的关怀和对生命的关注,应摆在首位。 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救济制度。重点是自然灾害的救济、贫困人口的救济、五保户的供养医疗和教育的救助。还有如计划生育的执行成本和优惠政策的成本(如独生子女父母的保障机制)等等。 六是化解乡村债务。乡村债务是当今农村基层的最大的难点,已经成为了农村不稳定的活火山。虽然乡村债务问题在乡村,但与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与现实脱节息息相关。按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因财政体制及政府决策失误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务,责无旁贷地要由上级政府承担,而不应由乡村负责,这是立法成本的支出和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原则。凡是乡镇因投入义务教育和水、电、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这样的公共产品而欠下的债务,中央和省府要接管过来。例如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由此可见,九年义务教育是法定项目,属全国性公共产品,它们关系到国家的总体利益,应由上级政府来承担自己的法定责任,而不能由乡镇来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应针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收不回来的呆账、死账,上级政府应分期分批地拿出部分钱来弥补缺口,以保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另外,对拖欠的税费不能宣布作废,因为已经交纳的农户将会因此而要求退税,从而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可以对拖欠的税费进行分类处理:对没有偿还能力的特困户免除债务,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户通过抵扣粮食补贴的方式来盘活资产,以化解乡镇债务减少改革成本。 3、该突破的要敢于突破 1),从财政体制上首先突破。100多年前 “三权分立” 的美国腐败和“非秩序”,远比今天的中国要严重得多,而后来美国人的聪明之处在于,他们找准了财政改革的切入点,从规范税收和财政制度开始,由财政改革推动政治改革,由政治改革带动社会进步,既促使社会全面变革,又避免了“暴力革命”,从而兼顾了“改革、稳定、发展”,这才有了我们今天看到的所谓“民主文明”。马克思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真理:上层建筑的任何变革都决定于经济基础。而财政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属性,是连接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纽带,因此,财政改革具有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的双重属性,财政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的社会定理;社会矛盾,从本质上来说,是经济利益分配的矛盾。今天农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是处于中国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在绝大多数农民的温饱已经大体解决下,为什么还会存在着如此严重的社会矛盾呢?因为今天的农民问题主要是发展问题而不是生存问题,其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利益分配的平等问题,也就是说,作为国家利益的“阳光雨露”,能不能让国民人人共享?特别是占国民绝大多数的农民,能不能平等地得到与占国民少数的城市市民一样的待遇?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财政制度和税收制度来实现社会公平,已经刻不容缓!否则,其他任何改革都会成为一句空话[1] [2] [3] 下一页 本文来自网路,源出处已不明,转载仅出于传播目的. 若侵犯您的权益,请来函告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文章: 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有什么样的出路下一篇文章: 解决“三农”问题不可忽视生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