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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文物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来源:http://lw.soudaan.com 录入时间:06-12-02 10:58:41
 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一定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准和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文物遭受自然和人为破坏的可能性随时存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文物事业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延缓文物损毁速度,已成为我们当今社会中日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我县正在打造生态经济强县、生态文化大县、生态人居名县“三张名片”,我认为建设生态文化大县,必须从文物着手,深刻挖掘XX历史文化内涵,从这一点上来说,加强文物保护,对我县显得尤为重要。12月份,文物保护工作方面有两件可喜可贺的大事,一是新世纪第一次全省文物工作会议于12月5日召开,为今后全省文物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为浙江省的文化大省建设奠定了基础;二是我县于12月25日获得了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的荣誉称号,为全省唯一一个县受此殊荣。下面我结合全省文物工作会议的精神和XX文物工作实际谈三点想法: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和努力,文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得以逐步健全,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文保组织网络日趋完善,依法保护工作稳步推进,文物保护设施有效改善,文物保护工作整体呈现依法、有序、稳定发展态势。但目前仍存在众多问题:(一)对文保工作的认识参差不齐。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社会民众也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群体和个体,对文物的认识和行为也就有了差异。特别是在遇到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矛盾时,由于对文物所蕴藏的历史文化信息的理解和文物价值的认识不全,部分群体形成了保护文物就是阻碍经济发展的偏面观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文物建设性破坏。(二)文物保护配套政策执行的情况不理想。尽管国家早在60年代就出台了文物保护暂行条例,并对条例进行了重复修改,在文物保护上进行了宏观调整制约,我县也于1996年11月出台了《XX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对机构、编制、经费、管理、奖励、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但总体而言,在这些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执行等工作上仍有欠缺,还未真正发挥作用。(三)综合应变能力低下。综合应变能力低下,在文物系统表现为工作人员业务不精、信息系统不畅通、发现文物紧急保护处理能力低;在全局表现为各部门思想不统一,步骤不协调,处理和打击文物非法出售、盗墓、哄抢文物等方面配合不密切,工作不到位,取得实效不明显。(四)文物损毁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馆藏文物约1000万件,而仅有200多年历史的美国就有8000万件。相比之下,我们对有悠久历史的祖国骤然产生一种忧虑。更可悲的是,就是留下的这一点点仍在遭受各种冲击和劫难。一方面是恶意的破坏。犯罪分子受暴利的驱动,铤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而走险,进行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等犯罪活动。有些地区凡是有封土的古墓,大都有盗洞,XX的龙山、笔架山古墓群也是其一。就在这个月的16日,鄣吴镇玉华山就发生了一起盗墓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介入侦破之中。据统计,今年前3个季度,中国馆藏文物被盗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7%,而古墓葬被盗案上升了63%。另一方面是无意的破坏。其中多是人为的“建设性破坏”和“旅游性破坏”,在这两个方面我县的文保压力特别大。我县的文物资源丰富,仅公布的就有6个省保单位,12个县保单位,115个县级文保点,113个不可移的文物。如何正确处理和把握园区建设、农田整治、道路建设等与文物保护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慎重研究。二、深入贯彻文保五纳入原则。在全国发生的文物案件中,从区域看,分布在区县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占多数,从部门行业看基本建设、城市改造和旅游开发占多数。所以,这两方面的文物保护,既是薄弱环节又是重点。抓新文保法贯彻落实,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关健是正确把握和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着重是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文物工作“五纳入”即: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以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一)要依法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守土有责,确保文物安全。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领导责任制,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核心。根据“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职责。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明确文物保护的责任,责任到人,做到守土有责,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处不动、普查登记的文物一处不少、其它重要文物必须保护。(二)要依法将文物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目标、实事和年度计划,推动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将各地区的文物保护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制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紧密结合起来,确定当地文物事业发展的目标、计划、政策和保证措施,并切实组织落实。将当地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至少两次研究或切实解决文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文物工作的不断发展办一、两件实事(如:整治、修缮、开放文物单位等)。全面做好计划项目的逐年落实工作。(三)要依法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使文物保护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正确把握和处理保护和建设的关系,必须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完善管理法规,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要公布与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这些规定文件,是指导和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关系的基本依据,必须遵照执行,严格落实。要制定管理程序和措施。城市改造、市政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文物的项目审批前应由文物部门提出意见。文物部门要依法行政、依审批程序办事;要积极参与本地区建设规划的制定,提出文物保护的建议。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实施、依法管理的工作机制。[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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