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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问题的通知
来源:http://lw.soudaan.com 录入时间:06-12-02 10:35:44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问题的通知   目前,随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获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数不断增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已成为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重申和提出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公车的日常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车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公车使用台帐制度,减少出车的随意性。节假日和夜间,除值班备勤用车外,其它公车应及时入库或定点停放,严禁将公车随意停放在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在单位报销与学习驾驶技术有关的一切费用。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未经批准,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他部门中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工作人员,应填写《机关干部驾驶公车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由县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部职工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批准的《审批表》送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在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把关,严格控制。  四、已被批准驾驶公车的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特殊岗位后,其驾驶公车的资格自然取消。  五、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问题。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车辆)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将认真进行调查,并按下列原则作出处理:  (一)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第一次被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第二次被查,给予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实行诫勉;第三次被查,属县管干部的,建议免去其领导职务,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版权所有  (二)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无论因公因私,均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责成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三)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借给他人驾驶,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按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责成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六、加强对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县纪委、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并公开通报检查结果。为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县纪委、监察局特设立公车私用问题举报电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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