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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知识竞赛资料
来源:http://lw.soudaan.com 录入时间:06-12-02 14:06:51
     一、什么是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是指国务院改革普查制度,对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进行调整,将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三项普查合并,同时增加建筑业普查,共同构成的普查。国务院定于2004年在全国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      二、经济普查的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      三、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调整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7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达了《关于调整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对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进行了调整。我国今后开展的普查项目主要有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其中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农业普查以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为对象,主要普查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变化情况,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由逢7改为逢6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以自然人为对象,主要普查全国人口和住房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事项。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仍在逢0的年份实施。     这次调整是我国普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调整后,普查的项目有所精简,周期更加合理。其中,经济普查覆盖面更全,数据更新更快,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的衔接更加紧密,资料的可用性将得到明显提高。这次调整,有利于各项普查标准的协调统一和普查内容的相互衔接,能全面反映二、三产业的内在联系,有利于统一规范普查对象和调查时期,集中更多时间和精力研制普查方案,做好普查数据的整理和资料的深度开发利用工作,从整体上推进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使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更具有可操作性,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四、三次产业的划分和经济普查的具体范围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共分为20个门类,按三次产业划分如下:     第一产业(1个门类):指农、林、牧、渔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4个门类):包括⑴采矿业;⑵制造业;⑶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⑷建筑业。     第三产业(15个门类)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⑵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⑶批发和零售业;⑷住宿和餐饮业;⑸金融业;⑹房地产业;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⑼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⑽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⑾教育;⑿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⒁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⒂国际组织。     经济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除农林牧渔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875个行业小类的全部经济活动。     五、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划分规定     1、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法人。     2、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的具体认定办法有:     (1)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以及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     (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例如:多产业法人单位未单独登记的本部或总部。     3、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     (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六、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1、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2、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3、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七、什么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     1、公司;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八、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各级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九、什么是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     1、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应为企业法人。     3、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业单位法人。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等。      十、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1、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2、行业性社团:各类协会、商会等;     3、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     4、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     5、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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